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
方案》的通知
索 引 号: 主题分类:生态环保
发文机关: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:2025-8-6
标 题: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》的通知
发文字号: 盂政办发〔2025〕33号 发布日期:2025-8-6
主 题 词: 城市 区域声 环境 功能区
经开区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、县直有关单位:
《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》已经县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5年8月6日
盂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
为进一步提升盂县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,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,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GB/T15190-2014)《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大气函〔2017〕1709号)及《“十四五”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环大气〔2023〕1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我县总体规划、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主要目标
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影响程度和范围,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水平,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,给辖区人民群众带来幸福感和获得感。
(二)划分原则
1.规划指导原则。以城市规划为指导,规划和现状相结合,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、用地现状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。
2.适时调整原则。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施,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的变化情况,原划定结果可进行适时调整。
3.协调一致原则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经济、社会发展,要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,做到以人为本、兼顾发展、区划科学合理,促进环境、经济、社会协调一致发展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次区划范围为盂县中心城区。盂县中心城区包含县城(含秀水镇辖区)、孙家庄镇镇区、秀水双创智造园、南娄新材料产业园和牛村镇盂县火电厂,涉及秀水镇、孙家庄镇、南娄镇、牛村镇和路家村镇。其范围北至阳泉北站、南至秀水双创智造园、西至南娄新材料产业园、东至盂县火电厂。区划总面积约24.141196km2。
三、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范围
本次声功能区划将盂县城市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。其中,无0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(以下简称0类区),1类区1个,2类区1个,3类区4个,沿城市道路及铁路两侧为4类区。
(一)0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执行标准50-40dB(A)
无0 类区
(二)1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执行标准55-45dB(A)
1-Ⅰ:城西片区、城北片区
本区边界西起规划边界,北至规划边界,东至李宾山路东侧规划次干路-双阳街一线,南至香河南侧规划边界。区域面积合计4.32km2。
(三)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执行标准60-50dB(A)
2-Ⅰ:城中片区、城东片区、孙家庄片区、东坪村片区
本区主要为双阳街以南及以东、石阳街以北区域,东至规划边界;包括双阳街以北、石太客专以南的水神山路两侧区域,石阳街以南、藏山南路以东、秀水河以西区域,东坪村区域,孙家庄镇区域。区域面积合计14.98km2。
(四)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执行标准65-55dB(A)
3-Ⅰ:南娄新材料产业园-西小坪片区
本区主要为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娄新材料产业园-西小坪工业园片区。区域面积合计0.49km2。
3-Ⅱ:南娄新材料产业园-东小坪片区
本区主要为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娄新材料产业园-东小坪工业园片区。区域面积合计0.84km2。
3-Ⅲ:秀水双创智造园片区
本区主要为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秀水双创智造园片区。区域面积合计2.01km2。
3-Ⅳ:盂县火电厂片区
本区主要为盂县火电厂片区,包括阳泉煤业集团盂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国际能源集团(格盟国际)有限公司盂县电厂范围。区域面积合计1.50km2。
(五)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执行标准70-55dB(A)、70-60dB(A)
1.以城市高速路、主干路及次干路道路红线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适用区域执行标准70-55dB(A)。主干路12条,包括水神山路、李宾山路、高城山路、藏山北路、藏山南路、和平路、双阳街、石阳街、秀水东街、秀水西街、金龙东街、金龙西街等;次干路4条,包括桃园路、东关街、香河南路、苌秀路等。其中,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距离为50m;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距离为35m,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距离为20m。
2.以铁路红线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适用区域执行标准70-60dB(A)。区内有石太客专、阳大铁路,故铁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距离为50m;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距离为35m,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,距离为20m。
四、其他说明
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暂定五年。
附件:盂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
盂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